勞動者從原用人單位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工作年限分兩種情況算
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(guī)定,第一種情況,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,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。第二種情況下,如果原用人單位已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,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、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時,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。
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可以簽訂勞動合同嗎?如果員工拒簽勞動合同,企業(yè)是否支付其兩倍工資?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,用人單位可否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?是否需支付經濟補償?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,單位就必須與其訂立嗎?實施條例對培訓費用的含義及范圍界定。等問題,程老師均詳細、權威的解讀。
新法下違紀員工處理四步走
在新法下對于違紀的員工處理可以分為四步處理:第一,違紀的證據收集,包括證據的收集和舉證責任的分析。證據的收集應主意全面、及時、必要時要有本人書面對經過的陳述、相關部門調查的配合。勞動爭議調解與仲裁法第六條關于舉證責任的規(guī)定:發(fā)生勞動爭議,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,有責任提供證據。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,用人單位應當提供;用人單位不提供的,應當承擔不利后果。
第二,與違紀員工協(xié)商解除勞動合同,應主意先提出協(xié)商一方負有提供協(xié)商合同的責任和義務。第三,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,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,工會認為不適當的,有權提出意見。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、法規(guī)或者勞動合同,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;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,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。第四,辦理離職交接手續(xù)。
處理違紀員工應注意的問題,不要用辭退、開除、除名的字眼。收集違紀事實依據,且能被仲裁認可的證據。處理違紀員工,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。制定明確的規(guī)章制度,處理違紀員工適用條款要明確、易懂,不產生歧義;
辭退員工要做一個明亮、圓滑、堅硬的水晶球
辭退員工對人力資源經理來說是比較棘手的問題,但是只要能做到明亮、圓滑、堅硬的水晶球就能處理好這些問題。明亮的含義公正、公平、平等,依據明確切員工認可的公司規(guī)定,有充分的依據。圓滑的含義了解和順應被辭退員工的心理,采用正當且恰當的手段處理(如家訪),消除員工的心理對抗。堅硬的含義做事有原則,不推脫,果斷面對。